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牧草圓又圓,
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定
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
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
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,由行政院定之。
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,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,
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。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,已逾四個月者,解除權消滅。
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,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,契約視為解除。
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,其約定無效。
消費者於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申請退換貨。
請注意以下事項:
1.法定七日猶豫期並非試用期,商品顧及完整性與保障其他消費者衛生安全等問題,拆封不予退回,如已拆封使用,恕無法退換貨。
2.預購(代購商品)屬於客製化商品,故不接受退貨。
3.特價商品因已說明本身商品狀況,屬於買賣雙方已知悉於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,故亦不接受退貨。
4.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消費者均享有產品到貨七日猶豫期(含例假日)之權益(猶豫期並非試用期)
5.如因退貨造成訂單購物金額未達免運標準,將於退貨退款時扣除應支付之原訂單物流費用後退還差額。
6.每筆訂單僅提供一次退貨服務,若於七日鑑賞期內加退其他商品,請自行負擔寄送來回運費。
如已使用退貨服務,且逾七日鑑賞期,則不再受理加退其他商品。為避免消費爭議,請確實驗收商品後再進行退貨。
7.本公司為避免七日鑑賞期計算混淆,僅受理退貨,不受理換貨。如欲更換其他商品,請完成退貨流程,再另行購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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